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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Co Affairs -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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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改革金融業監管機構”議案辯論 主席: 從今次的雷曼迷你債券事件,我覺得改革金融監管制度是絕對有需要的,特別在「一業兩管」這個權責不清的監管架構下種下了很多禍根。所謂「一業兩管」,是指金管局及證監會同時監管本港金融業產品的銷售。事實上,證監會的職責是確保投資產品在銷售過程中有足夠的風險披露;金管局則監管銀行的投資買賣服務。至於銀行僱員及所有為客戶提供投資產品銷售的人員的發牌,則由證監會負責。究竟這樣的監管架構是否健全?而這樣的監管是否跟得上金融產品的發展呢?
金管局和證監會在2002年底簽訂了一份諒解備忘錄,就如何落實《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新規管架構達成協議。根據新的規管制度,銀行僱員銷售投資產品仍然要獲證監會發牌,但前線監管工作則由金管局負責。同樣有銷售投資產品,銀行僱員的銷售由金管局監管,證券行僱員的銷售則由證監會監管,明顯銀行僱員受監管的程度遠低於其他金融服務機構的持牌人,結果導致今日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的發生。所以,我們今日講改革金融監管機構,首先要做的,是盡快解決金管局和證監會權責不清的問題。
主席,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今年10月13日的內務委員會上曾經這樣講,他說:「在規管類似雷曼『迷你債券』產品方面,我們和國際上的一般做法是以披露為本(disclosure-based approach)而不是績效制(merit based approach),即是說不是監管機構規定那些金融產品可以適合推出市場,而是規定中介人必須向投資者清楚說明產品涉及的風險及其他詳情,同時中介人亦有責任了解客戶的投資經驗、目標、財政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並確保產品適合客戶。」
最近,在座各位同袍都接到不少苦主的投訴,他們大多數都是透過銀行買入迷你債券。銀行經常話,銷售時是有按照法例的規定,向客戶披露相關投資產品的風險。但是,我想問,明明本港監管機構對投資產品已有一定的監管,點解在披露為本的規管政策下,仍然有這麼多苦主出現?如果銀行職員真的同他們講解過,而他們又有無足夠能力去清楚明白產品的風險呢?究竟是甚麼地方出了問題呢?
事實上,隨著經濟和科技迅速發展,市場上投資工具和產品的種類都越來越多,不時會見到有新產品推出。面對複雜的衍生工具,包括迷債系列的產品,即使銀行職員曾在銷售過程中向客戶披露了相關資料,但由於產品資料實在比較複雜,所以莫說是老人家或投資初哥,甚至連股場老手,最終都未必能夠完全弄清當中風險。
早前,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接受傳媒訪問時曾經建議,香港應參考某些國家的做法,由證監會全盤審視所有證券、期貨、金融衍生工具的產品架構和分銷過程;金管局則只是監察銀行結餘和港幣流向,這樣才可真正做到監管機構權責分明,各盡其職。我相信政府一定要朝這個方面去檢討,因為只有搞清金管局和證監會的角色和職責,最終才能避免類似雷曼迷債事件再次發生,確切完善本港金融監管制度,加強對大眾投資者的保障。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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