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ed RSS
豁免戲仿大勢所趨 Print

2011年11月24日,刊登於《星島日報》

 

相信不少人曾經在網上看過一些極具創意,能帶給人很多歡樂的「二次創作」。有些人不但看,更希望可以親身體驗一下非惡意的「惡搞」滋味,於是嘗試從一些圖像或影音等原創作著手,從此踏上「二次創作」之路。這些俗稱的「惡搞」,其實絕大多數只屬戲仿作品,當中很多作品都令人會心微笑、引發共鳴,為大部分人所接受,但亦有人特別要誤導他人或藉著「惡搞」達致人身攻擊,則另作別論。

 

計時炸彈早已存在

 

事實上,根據現有《版權條例》第一一八條,為任何包含經銷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貿易或業務目的,或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屬違法。在其他情況,分發侵權複製品如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同樣構成罪行。早前的「古惑天王」案,就是因為被告觸犯有關法例而被定罪,所以在互聯網上分發電子複製品,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行為,其實早已受到法例所規限。

 

盡快進行豁免諮詢

 

雖然政府強調,在互聯網上發布戲仿作品,如非為牟利及沒有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並不構成刑事罪行,今次修例只是進一步釐清網上侵權行為的界綫,而並非將新規則加諸互聯網。政府現階段不會豁免戲仿作品,待完成修例後才諮詢公眾。不過,有議員和市民仍然擔心,政府今次在修例的同時,並沒有豁免網上戲仿作品,等同於在互聯網上放置一個計時炸彈,製造「白色恐怖」。所以,我認為,政府有必要清楚列明,有關法例只針對意圖進行大規模,或嚴重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侵權行為,而非針對網民的無心之失,這樣才可保障市民自由創作的權利和空間。

 

對於有人要求政府要馬上全面豁免戲仿作品,我們在立法會上亦曾作討論。我們了解到,由於政府要履行國際條約責任,確保版權豁免符合世貿規定的檢驗標準,所以較可取做法是對戲仿作品作出定義。然而,要為戲仿作品作出定義,存在一定難度,所以政府應該盡快就豁免戲仿作品進行諮詢,當中包括戲仿作品的定義,盡量尋求社會共識,最終制訂適合香港的戲仿作品豁免機制。

 

Comments

Name *
Email (For verification & Replies)
URL
Code   
Submit Comment

 
Goto top
  Copyright © 2010 Hon. Samson Tam's Official Website.
  Designed by Smart - Stream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