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體生態與政治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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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星島日報》, 2010年8月19日 究竟電台可否播放政治廣告?廣播事務管理局日前作出的一項裁決,再度引發社會的關注和討論。事緣商台曾播放一段某議員呼籲市民參加遊行的廣告聲帶,又播出一個由政黨贊助的節目,廣管局認為均含有政治色彩,違反電台廣告和節目標準,合共罰款六萬元。 國際經驗值得借鏡 雖然,廣管局是依據現行法例行事,原屬無可厚非;但不同黨派議員異口同聲表示,政府應該檢討現有法例,而各人所持理據卻不盡相同,有人着眼於言論自由,有人擔心本港的政黨發展受到窒礙。我認為,當局既應該參考其他地區的做法,又必須考慮到傳媒生態的轉變,適時修訂法例。 目前本港關於政治廣告的規管,主要是根據《電台業務守則》所載,「除非得到廣管局事先批准,否則不得播放有政治色彩的廣告」;該守則也載列了對節目贊助的一般規定,卻沒有特定條文規管帶有政治色彩的節目贊助。在這個議題上,我認為,不妨參考美國的例子,美國有「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審查廣播內容和干預廣播表達自由,該國也允許在非選舉期間播放收費的政治廣告,而《一九三四年通訊法令》則規定,任何節目形式都要遵守披露收費廣播(例如廣告和贊助)的責任,最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兩條:其一,第三一七條又稱為「贊助識別規則」,訂明在廣播時需指出該節目內容全部或部分是受贊助提供及由何人支付;其二,第五○七條又稱為「付費披露原則」,任何參與製作收費節目的人士,必須在節目播出前向電台披露收取報酬的資料。我認為,美國通過這些法律條文,既保障言論自由,又對包括政治廣告在內的收費廣播作出具透明度的規管,值得香港借鏡。 新舊媒體界綫模糊 當然,政府在檢討對政治廣告的規管時,除了法例層面的考慮,更必須兼顧新媒體帶來的衝擊。現時,傳媒生態不斷發展和變化,電台往往兼營網上廣播,愈來愈多市民是利用互聯網和手機收聽廣播,以致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的界綫日趨模糊,如果政府只是沿用現有法例去規管傳統媒體播放政治廣告,這是否表示新媒體就可以大賣類似廣告呢?很明顯,這樣會產生很多灰色地帶,讓人鑽空子。因此,我認為,現行法例對政治廣告的規管已經不合時宜,政府理應根據媒體生態的改變,尤其是關於新媒體的界定,適時檢討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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