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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2011 就《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Print
LegCo Affairs - Speech

 就《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

主席:今節辯論由4時開始到現在,已有兩個多小時,我大部分時間都坐在這裏聆聽。有議員說,與去年6月相比,社會普遍對今次辯論的議題沒有那麼熱衷或關心,大家把這情況歸咎於民主黨。我為該黨感到不值,我認為絕對不是民主黨令大家泄氣,真正的原因是修改本地法例的空間實在很少。因此,我跟很多朋友說,我們在去年6月訂下了大調,今次只作一些修補,外面的討論不多實屬合理,但這情況也不表示市民不期望政改繼續向前邁進。 

我是功能界別議員。詹培忠議員剛才提出的論點,使我產生一點共鳴。作為功能界別議員其實是很慘的,每逢星期三開會,無論議題是否與我們有關,都有人提出功能界別的邪惡論。難怪市民越來越質疑功能界別是否真的大有問題。究竟是否功能界別的所有議員或機制出現問題?我剛才一直在聽,聽到不少所謂的“誤區”,亦即誤會。如果真的有誤會,我認為我作為功能界別議員,應該在此澄清。 

第一個誤會是把功能界別等同老闆。我認為完全因誤會而有此說法,又或這說法並不合理。我們有由不同界別組成的功能界別。工商界功能界別確實有老闆的代表,但大家不要忘記我們還有各專業界的功能界別、勞工界功能界別等。我不相信醫學界功能界別全由老闆組成,又或會計界功能界別全由老闆組成。我相信較合理的說法是,功能界別代表部分老闆的聲音。我又不同意把老闆定為邪惡份子,一個良好的社會絕對需要包容。功能界別並非全由老闆組成。我認為,議員如果指功能界別純粹代表老闆的聲音,則對各專業界功能界別的代表不公平。
 

關於第二個“誤區”,某議員曾問:功能界別議員為所屬的功能界別爭取權益,亦即為小圈子、少數人爭取權益,是否等同有特權,甚至邪惡呢?反映少數聲音是否邪惡呢?我認為這完全是一個很大的“誤區”。民主的基本理念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多數尊重少數,並兼顧少數的聲音。因此,議會裏有議員代表少數人的聲音,我絕對認為是公平的。全球各地也有不少議會特別為少數羣體設立議席。故此,我們不能說,議員代表少數聲音,便是不負責任。 

有人指功能界別議員一票在手,可以利用這一票影響他人的看法,我認為情況並非如此。我屬於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作為獨立議員,我尤其感到痛苦,因為我只得一票。如果議員屬於某個政黨,連同其他屬於同一政黨的議員,合共掌握10票至20票,因而在議會中有很大的影響力。功能界別的獨立議員只能代表所屬界別,在議會向政府反映業界的訴求。他們只得一票,影響力絕對不大。我認為,功能界別珍貴之處,在於能夠反映更多聲音。至於功能界別選舉是否公平而普及的選舉?當然不是。對於2020年如何達致公平而普及的選舉,我是持開放態度的,我絕對不會永遠霸佔我現有的功能界別議席。我希望其他同事(尤其是直選的同事)不要戴着有色眼鏡說話。我在投票時,絕對不會以界別利益為先。正如大多數當選議員一樣,我在投票時也以全港的利益為重,我亦以自己的良心投票。 

我希望大家不要抹黑功能界別,應以持平的態度看待功能界別。剛才何秀蘭議員提出功能界別其中一個根本問題,就是在分組點票時,會製造更多衝突,被人指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便可控制整個議會。我認為這種說法合理。 

我想就兩點提出意見。這兩點都關乎我所屬的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我所屬的界別有五千多名選民,其中數百票是公司票,其餘五千多票是個人的專業票。我一直有接觸我的選民,詢問他們是否同意取消公司票,並把公司票變為個人票。我收集所得的意見大多數表示同意。因此,我曾向政府當局反映我所屬界別的選民同意把公司票變為個人票。當然,政府會綜觀所有意見,然後作出決定,若只將我所屬界別的公司票改為個人票,政府會承受很大壓力。這次,我們看見政府沒有對功能界別作任何變動,我期望政府日後會考慮及聽取我們界別的更多意見。 

至於第二點,則較具爭議性。我剛才聽到吳靄儀議員說,有些界別選擇性地加入一些會,以進一步擴大選民基礎。 

就諮詢而言,我知道政府曾進行一次諮詢,與一些不同的會舉行會議,聽取其意見,最後把一個會加入了,而這個會是香港一個有十多年歷史的會。據業界朋友所述,這個會歷史悠久,絕對是一個有參與業界事務的會。我贊成在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加入這個會。但是,政府建議加入這個會後,其他會便有壓力,向我提出訴求,請我向政府爭取讓它們加入功能界別。民建聯的議員剛巧不在席。民建聯的資訊科技人員協會一直寫信給我,請我向政府反映該會的意見。英國電機工程協會──我也是該會的會員──則希望政府放寬該會會員數量,把門檻稍為降低。 

我以往跟局長傾談時都有向他反映,擴大選民基礎絕對是我本人以至大部分選民的期望。當然,要擴大選民基礎,必須要有機制。至於其他向政府提出加入功能界別但被拒的會,政府是否按照甚麼機制拒絕它們。我希望政府能夠有一個公開和合理的原則,避免因被指選擇性地擴大選民基礎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整體來說,我支持二讀和三讀《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資料來源:(438-440頁)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counmtg/floor/cm0303-confirm-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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