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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Co Affairs -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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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 <第二辯論環節> 【跨媒體限制和版權條例】--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創意產業) 主席先生: 特首在施政報告第44段特別講到要推動創意產業發展,但其實政府講創意產業已經講咗5年,但創意產業一直都發展未見理想。我哋睇下鄰近地區韓國,佢係創意產業一個好成功例子係online game,由冇到有都係用咗8年時間,依家係世界數一數二,唔單只在韓國本土,仲能出口到全世界。但我哋講創意產業就一直冇乜成果,今次特首講要成立「創意產業辦公室」,我哋係絕對贊成同充滿期望,但我希望今次唔好只係停留係電影和音樂一個咁狹窄嘅傳統思維上。 時至今日,創意產業同互聯網嘅普及和新媒體嘅湧現息息相關。政府好應該係呢方面發揮「創意」,營造一個有利嘅環境,為呢啲產業帶來更多新機遇。但從現有政策嚟睇,特區政府似乎仲未意識到呢方面嘅問題。
主席,我覺得「創意產業辦公室」有三個重點要處理: 第1個重點: 檢討跨媒體擁有權限制:因為跨媒体擁有權條件名存實亡,現有些財團用灰色地帶去避過條例,所以依方面我哋必須要檢討。另一方面,新媒体嘅湧現可以配合傳統傳媒獲得更大嘅發展空間,產生協同效應。香港要發展知識型經濟和創意產業,更應鼓勵跨媒體經營,令依D媒體可以更自由、更開放,不斷發展壯大,最終衝出香港,取得區域競爭的優勢。當年制定跨媒體擁有權限制條文時,無可能想像到這些資訊革命,所以條例已經過時,外國政府亦已紛紛做檢討。我認為,特區政府的思維和條例有需要與時並進。 第2個重點: 要解決網上侵權執法嘅障礙,一講到創意產業,就涉及版權條例。現時版權條例政府一直在諮詢和修改,但我哋仍覺不足,很多國際唱片公司因為網上侵權和執法困難令佢哋退出香港市場,而新興嘅網上音樂平台,例如itunes,在歐美可以迅速發展,但他們偏偏不在香港建立平台,令香港創作人少了一個有效網上銷售平台。其實香港並唔係冇法例,但執法時遇到好多困難,特別係互聯網供應商未必充份合作,形成一個彊局。我哋睇到很多外國政府採取更主動角色去創造一個有利嘅環境,我期望當局係推動互聯網供應商、內容供應商和用戶三方面合作計劃會盡快見到成效,咁樣先有助創意產業發展。 第3個重點: 協助本港創意企業開拓內地市場,大家都認同發展創意產業需要一個更大市場,最近有一個年青人同我講,佢開咗一間小型網上遊戲公司,佢嘅產品要進入內地市場,但因為港資企業等同外資,所以審批時要經過重重關卡,一般要15個月才能完成,試問點樣同內地公司只需3個月嘅審批競爭呢? 另一個例子,就係我哋一直爭取的ICP互聯網內容供應商牌照,目前,港商在內地不能獨資擁有(ICP)牌照。我促請特區政府與內地協商,利用CEPA能夠爭取放寬香港業界申請ICP牌照的條件,讓港商獨資擁有ICP牌照,就算爭取在廣東省先試先行,亦是打開中國市場一個突破。 最後,我期望「創意產業辦公室」能探討出具體意見和成果,而點樣將依D意見和成果付諸實行,政府一定要有一個機制,將依D新思維帶入經濟機遇委員會,為香港創意產業尋求新出路。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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