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01.2010 “建立全面保障消費者制度”議案辯論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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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Co Affairs - Spee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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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 “建立全面保障消費者制度”議案辯論發言
主席: 好多謝李慧琼議員今日提出“建立全面保障消費者制度”的議案,對於進一步完善現有保障消費者制度,我是絕對支持,但細節如何執行?是否切合符實際需要呢?這是我最關心的。因為不同行業和服務都有其獨特性,一些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措施,未必能夠有效地運用於每個行業或服務,所以今日我就原議案提出二項修訂,第一是針對關於經營商須在指定時間內發出書面條款,並需消費者簽署確認才可生效;第二項修訂是針對SMS濫收費問題向相關服務營辦商加強規管的措施。 主席,我就這個議題翻查過一些資料,發現電訊和網上服務是其中一個有較多市民投訴的範疇,因為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各種與電訊、通訊和科技有的產品和服務相繼推出,例如寬頻上網、手機上網及短訊增值服務等。由於購買這些產品和服務的人越來越多,甚至越趨普及,大人和小朋友都是用戶,但他們對科技的認識水平未必能追及,結果很容易產生誤會,甚至被誤導,造成有關投訴越來越多,所以政府有必要一面做好市民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亦要加強監管。 過往有關電訊行業的糾紛或投訴,主要涉及收費、續約、終止服務等相關合約條款不夠清晰,因為這些服務很多時都是由第三方的分銷商透過電話、網上或在街頭等不同途徑向市民推銷,結果消費者在未有詳細了解合約條款的情況下,輕易購買了有關產品和服務,到問題發生時,很容易便會引起糾紛,甚至訴訟。 既然銷售過程中可能出現一些問題,所謂「對症下藥」,我們針對這方面著手,加以改善。但是否好似李慧琼議員提出“規定經營商須在指定時間內發出書面條款,並需消費者簽署確認才可生效”,就可以解決到問題呢?當然,發出書面條款,再經消費者簽署確認,是很理想的做法,不過執行起來就未必能夠切合現實所需。 舉一個簡單例子,我用iPhone已經有一段時間,日常除了用來打電話及發email外,亦會用它的增值服務。空閒時我會上網看看,當發現有好的音樂或電子書,我就會碼上購買及下載,如果規定經營商必須先向我發出書面條款,再需經我簽署確認才可生效,即我可能要等幾日才可以成功下載,這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因為這項規定會令消費者失去很多便利。所以,我就這項建議提出修訂,經營商可以透過書面或電子方式發出條款通知,再經消費者再次確認便可生效,而電子確認便是其中一種確認方式,確保整個採購過程既快捷又有一定追溯性,而這種以電子方式進行的採購活動,在全世界越來越流行。我相信,這樣的修訂更能切合實際需要。 至於我提出第二項有關規管收費SMS服務的修訂,早前有關透過SMS提供收費內容服務的計帳糾紛,在座亦有議員表示曾經收到「情書短訊」而「中招」,所以我認為當局必須正視有關問題,盡快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事件在上月中發生後,電訊管理局與營辦商共同商討了一套守則,列出營辦商及其他相關各方須負責的部分,但由於守則屬自願性,所以成效如何實在是未知之數。 究竟政府可以主動做些甚麼來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呢?我有兩個建議給當局:(一) 因應現時內容供應商並不受電訊管理局直接監管,政府應盡快為這些內容供應商設立獨立的第三方監管或發牌機制,並加入除牌罰則,比起純粹由電訊商去監管內容供應商,會更有公信力;(二)針對消費者擔心誤用數據下載,而收費又可能無上限,我建議電訊管理局制訂指引,例如制訂二、三百元的收費上限,當達到指定收費上限時,必須先取得手機的註冊登記用戶同意,然後才可繼續收發收費短訊,確保消費者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濫收費用,家長亦可以放心讓小朋友和老人家繼續用手機。 主席,我重申,我是支持建立全面保障消費者制度,同時亦支持原議案和修正案的大部分建議,不過因為有個別建議未能切合實際需要,執行亦存在困難,所以我對有關建議提出修訂,希望議員能夠支持我的修正案。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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